学生体育行为规范
一、学生应认真上好体育课,遵守体育课堂常规和纪律,不迟到,不早退,认真完成教师所布置的各种课堂练习。
二、养成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,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。
三、学生必须积极参加院、系、班级所组织的各项体育训练和比赛活动。比赛时应发扬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。
四、学生必须爱护体育器材设施、体育场地(馆),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损坏或丢失体育器材设施的应按体育部有关规定处理。
五、学生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体育的政策,认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,牢固树立终身体育的思想。
六、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;是学生考试科目,每学期1个学分,共计4个学分。修满规定学分、达到基本要求是学生毕业、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。
七、学生因病不能上课,须持有院卫生所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,事假需持有辅导员签字批准的请假条。
八、学生不能按时上下课,三次迟到或早退作缺席一次处理。学生体育课无故缺席课时数累计达学期总课时数的1/3者,体育课平时成绩应评定为零分,取消其考试资格,需重修。
九、学生因病、残不能正常上体育课时,由个人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,经学生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,教务处批准后转体育部,体育部主任审核后进体育保健班上课,体育课成绩评定等级为及格或不及格,同时注明保健班字样。
体育部
2011年3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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